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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16226号“五把箭兄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9077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一:鲁斯切尔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热伊商标保护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五把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35116226号“五把箭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隶属于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家族,该家族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葡萄酒帝国和金融帝国,葡萄酒、艺术和银行是该家族的三大传统投资领域。“五支箭”图形是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代表性族徽,直接指向该家族。申请人一、二已经将第9655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1431号“ROTHSCHI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1651号“罗斯柴尔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广泛使用多年,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引证商标一、申请人二的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个与申请人和其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标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融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著《罗斯柴尔德家族》目录;
2、从国家图书馆调取的1995-2022年中国媒体对于申请人“ROTHSCHILD 罗斯柴尔德”家族的媒体报道;
3、关于ROTHSCHILD罗斯柴尔德家族的网络介绍打印;
4、申请人一介绍、申请人酒庄及品牌介绍;
5、申请人一的商标列表;
6、关于申请人一“CHATEAU  MOUTON”(“木桐堡”)品牌葡萄酒产品的媒体报道(知网、国家图书馆);
7、申请人一合作企业的介绍、报道、产品销售发票等;
8、其他商标案件的异议、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裁定书、决定书等材料;
9、申请人二与宏大品牌保护协会(GRANDE  MARQUE CONSERVATION)主体资格证明;
10、关于ROTHSCHILD/罗斯柴尔德/罗思柴尔德认知情况的消费者调查报告;
11、关键词“五箭/五把箭/五支箭家族”在百度和必应上的搜索结果;
12、被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知名品牌网络介绍、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异议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品牌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产品包装、产品照片;
2、被申请人产品在拼多多、微信等平台的销售证据;
3、被申请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梁永奕(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2021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人一,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为申请人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经核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现注册有10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五把箭兄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五把箭兄弟”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首先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二者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意思联络。其次,经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并未注册其他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不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二:热伊商标保护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五把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5日对第35116226号“五把箭兄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隶属于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家族,该家族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葡萄酒帝国和金融帝国,葡萄酒、艺术和银行是该家族的三大传统投资领域。“五支箭”图形是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代表性族徽,直接指向该家族。申请人一、二已经将第9655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41431号“ROTHSCHI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81651号“罗斯柴尔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广泛使用多年,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的引证商标一、申请人二的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个与申请人和其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标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金融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著《罗斯柴尔德家族》目录;
2、从国家图书馆调取的1995-2022年中国媒体对于申请人“ROTHSCHILD 罗斯柴尔德”家族的媒体报道;
3、关于ROTHSCHILD罗斯柴尔德家族的网络介绍打印;
4、申请人一介绍、申请人酒庄及品牌介绍;
5、申请人一的商标列表;
6、关于申请人一“CHATEAU  MOUTON”(“木桐堡”)品牌葡萄酒产品的媒体报道(知网、国家图书馆);
7、申请人一合作企业的介绍、报道、产品销售发票等;
8、其他商标案件的异议、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裁定书、决定书等材料;
9、申请人二与宏大品牌保护协会(GRANDE  MARQUE CONSERVATION)主体资格证明;
10、关于ROTHSCHILD/罗斯柴尔德/罗思柴尔德认知情况的消费者调查报告;
11、关键词“五箭/五把箭/五支箭家族”在百度和必应上的搜索结果;
12、被申请人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知名品牌网络介绍、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异议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品牌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产品包装、产品照片;
2、被申请人产品在拼多多、微信等平台的销售证据;
3、被申请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梁永奕(以下称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2021年7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并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申请人一,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为申请人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经核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现注册有10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争议商标“五把箭兄弟”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其在构成元素、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五把箭兄弟”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首先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二者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意思联络。其次,经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并未注册其他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不存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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