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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72357号“ER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565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瑞梅
异议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薛瑞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072357号“ER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78975号、第23769173号“ECCO”、第18445976号“ECCO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04号“EC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2357号“ER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薛瑞梅
异议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薛瑞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072357号“ER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C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78975号、第23769173号“ECCO”、第18445976号“ECCO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86104号“ECC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72357号“ER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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