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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57548号“龙虾十八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5777号
2022-09-15 00:00:00.0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送客虾捞餐厅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送客虾捞餐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57548号“龙虾十八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虾十八香”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第8049672号“十三香”、第33863492号、第3348092号“十八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锅巴;食盐;酱油;醋;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57548号“龙虾十八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送客虾捞餐厅
异议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送客虾捞餐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657548号“龙虾十八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虾十八香”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6438号、第8049672号“十三香”、第33863492号、第3348092号“十八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锅巴;食盐;酱油;醋;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十三香”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57548号“龙虾十八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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