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9103233号“龙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7153号
2025-04-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9103233 |
申请人:蔡永界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03233号“龙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328号“龙牌及图”商标、第46250851号“标龙”商标、第1086362号“龙及图”商标、第1158475号“龙及图”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4266769号“龙牌”商标、第4266765号“龙牌”商标、第5443946号“龙牌”商标、第5954955号“龙牌”商标、第16794082号“龙”商标、第16794085号“龙”商标、第19872752号“龙牌”商标、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第40972716号“龙牌”商标、第72305472号“龙”商标、第72317099号“龙牌”商标、第72306431号“龙牌及图”商标、第72833047号“龙牌I+”商标、第76621468号“龍牌”商标、第76655257号“龍牌及图”商标、第76663593号“龍牌及图”商标、第78171278号“龙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涂料(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涂料、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涂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涂层(油漆)、燃料、染料木、油漆、油石灰(油灰)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相比较,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且在含义方面未能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03233号“龙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328号“龙牌及图”商标、第46250851号“标龙”商标、第1086362号“龙及图”商标、第1158475号“龙及图”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4266769号“龙牌”商标、第4266765号“龙牌”商标、第5443946号“龙牌”商标、第5954955号“龙牌”商标、第16794082号“龙”商标、第16794085号“龙”商标、第19872752号“龙牌”商标、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第40972716号“龙牌”商标、第72305472号“龙”商标、第72317099号“龙牌”商标、第72306431号“龙牌及图”商标、第72833047号“龙牌I+”商标、第76621468号“龍牌”商标、第76655257号“龍牌及图”商标、第76663593号“龍牌及图”商标、第78171278号“龙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涂料(油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涂料、涂层(建筑材料)、建筑用涂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涂层(油漆)、燃料、染料木、油漆、油石灰(油灰)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相比较,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且在含义方面未能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