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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80561号“老干爹LG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4455号
2021-02-02 00:00:00.0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锦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锦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第38280561号“老干爹LG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干爹LG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安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棒球击球手头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345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异议人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80561号“老干爹LG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锦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锦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第38280561号“老干爹LG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干爹LG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安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棒球击球手头盔”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2345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异议人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80561号“老干爹LG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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