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3649074号“MOPID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7416号
2022-08-29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佳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蔡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649074号“MOPID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PID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59893号、第31608271号“MOPIDICK”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49074号“MOPID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佳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被异议人蔡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649074号“MOPID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PID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59893号、第31608271号“MOPIDICK”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49074号“MOPID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