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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447908号“MAGER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44号
2020-03-09 00:00:00.0
申请人:联合磨削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908号“MAGER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1707号“UNITIED GRINDING及图”商标第7类、第9类、第37类、第41类、第42类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第42类服务已限定为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现为规范服务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37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908号“MAGER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1707号“UNITIED GRINDING及图”商标第7类、第9类、第37类、第41类、第42类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申请商标第42类服务已限定为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现为规范服务项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37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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