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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43695号“老阿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6258号
2020-11-17 00:00:00.0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克翠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克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043695号“老阿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阿妈”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5753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43695号“老阿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克翠
异议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克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043695号“老阿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阿妈”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5753号“老干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43695号“老阿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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