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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12084号“松乐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6080号
2023-02-27 00:00:00.0
异议人:浙江松乐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明
异议人浙江松乐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12084号“松乐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松乐汀”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0912号、第28177728号“松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电动游艺车;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松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12084号“松乐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明
异议人浙江松乐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12084号“松乐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松乐汀”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0912号、第28177728号“松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电动游艺车;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松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12084号“松乐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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