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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90231号“奔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98116号
2023-10-20 00:00:00.0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泸州怀旧时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6日对第60190231号“奔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经营奔富酒庄在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事务。经过申请人及其历任代理商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奔富”(PENFOLDS)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恶意摹仿注册申请人旗下葡萄酒品牌及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TWE集团年报、宣传册及全资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介绍;广东白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商标信息;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检索报告;经公证认证的宣誓书、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富豪葡萄酒产业亚洲(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的成立证明;1996年第1期《中国标准导报》、1996年第3期《中国标准化》杂志中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批名单公告;奔富商标在先使用证据;ASC精品葡萄酒公司的独家授权公告、授权信和圣皮尔精品酒业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卫生证书;圣皮尔精品酒业举办酒会邀请函及于2005年12月23日启用的优惠价格单;圣皮尔精品酒业经营奔富酒的产品照片;申请人2012年至2015年广告宣传相关证据;1996年至2013年的历史销售清单及记录;2012年至2015年销售记录、装箱单、商业发票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奔富”(PENFOLDS)系列葡萄酒的获奖证据;相关媒体报道;《葡萄酒购买指南》、《葡萄酒鉴》摘印;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证明;相关维权证据;认定申请人“奔富”和“Penfolds”商标知名度和对应关系的裁决文书;相关裁定、决定等;引证商标信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以及解放日报的公告;申请人澳大利亚商标注册档案及中文翻译;“奔富”和“Penfolds”在线翻译结果;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相关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4月27日。
2、 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3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 “Penfolds”与 “奔富”已形成对应关系,并在葡萄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还注册了第60212983号“富治”商标,该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8件商标,主要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其中包括第51370664号“罗纳溪谷奔富庄园”商标、第51383618号“罗德罗奔富酒庄”商标、第68274530号“BIN FOLLDE GELANGEE”商标、第60966380号“富兰许”商标、第65278984号“BEN MAX”商标等。比照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PENFOLDS”、“奔富”、“GRANGE”、“葛兰许”等商标可知,被申请人拆分申请人商标构成要素,重新组合注册为商标,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意图明显。此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与他人“柏翠酒庄”、“拉图酒庄”、“拉菲”、“龙船酒庄园”、“玛歌酒庄”等葡萄酒品牌近似的第63072096号“柏翠米罗”商标、第48241791号“拉图罗贝罗”商标、第52899629号“乔治拉斐”商标、第48235914号“龙船三世”商标、第43058319号“悦玛海歌”商标等。上述多件商标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作为酒业销售公司,理应了解葡萄酒行业品牌,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泸州怀旧时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6日对第60190231号“奔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经营奔富酒庄在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事务。经过申请人及其历任代理商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奔富”(PENFOLDS)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恶意摹仿注册申请人旗下葡萄酒品牌及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TWE集团年报、宣传册及全资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介绍;广东白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商标信息;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检索报告;经公证认证的宣誓书、经公证的授权书及富豪葡萄酒产业亚洲(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的成立证明;1996年第1期《中国标准导报》、1996年第3期《中国标准化》杂志中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批名单公告;奔富商标在先使用证据;ASC精品葡萄酒公司的独家授权公告、授权信和圣皮尔精品酒业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卫生证书;圣皮尔精品酒业举办酒会邀请函及于2005年12月23日启用的优惠价格单;圣皮尔精品酒业经营奔富酒的产品照片;申请人2012年至2015年广告宣传相关证据;1996年至2013年的历史销售清单及记录;2012年至2015年销售记录、装箱单、商业发票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奔富”(PENFOLDS)系列葡萄酒的获奖证据;相关媒体报道;《葡萄酒购买指南》、《葡萄酒鉴》摘印;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证明;相关维权证据;认定申请人“奔富”和“Penfolds”商标知名度和对应关系的裁决文书;相关裁定、决定等;引证商标信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以及解放日报的公告;申请人澳大利亚商标注册档案及中文翻译;“奔富”和“Penfolds”在线翻译结果;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企业信息、商标信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相关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4月27日。
2、 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3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 “Penfolds”与 “奔富”已形成对应关系,并在葡萄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还注册了第60212983号“富治”商标,该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检索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88件商标,主要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其中包括第51370664号“罗纳溪谷奔富庄园”商标、第51383618号“罗德罗奔富酒庄”商标、第68274530号“BIN FOLLDE GELANGEE”商标、第60966380号“富兰许”商标、第65278984号“BEN MAX”商标等。比照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PENFOLDS”、“奔富”、“GRANGE”、“葛兰许”等商标可知,被申请人拆分申请人商标构成要素,重新组合注册为商标,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意图明显。此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与他人“柏翠酒庄”、“拉图酒庄”、“拉菲”、“龙船酒庄园”、“玛歌酒庄”等葡萄酒品牌近似的第63072096号“柏翠米罗”商标、第48241791号“拉图罗贝罗”商标、第52899629号“乔治拉斐”商标、第48235914号“龙船三世”商标、第43058319号“悦玛海歌”商标等。上述多件商标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作为酒业销售公司,理应了解葡萄酒行业品牌,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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