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848708号“MEGME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4389号
2025-04-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848708 |
申请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48708号“MEGM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3415号商标、第71246751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上述商标已无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851号商标、第68764959号商标、第28513963号商标、第64985441号商标、第21771971号商标、第1057776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280号商标、第20528661号商标、第5594281号商标、第53063209号商标、第16050017号商标、第45160516号商标在整体印象、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48708号“MEGME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3415号商标、第71246751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上述商标已无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851号商标、第68764959号商标、第28513963号商标、第64985441号商标、第21771971号商标、第1057776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75280号商标、第20528661号商标、第5594281号商标、第53063209号商标、第16050017号商标、第45160516号商标在整体印象、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