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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86622号“爱迪芬AIDIF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4916号
2024-08-21 00:00:00.0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爱华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4日对第52786622号“爱迪芬AIDIF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262749号“芬迪”商标、第18472762号“芬廸”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243号“FENDI”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请求认定申请人的第2023941号“芬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1718号“F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第18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
3、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针对申请人品牌摹仿和抄袭,不具注册善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关于“FENDI”和“芬迪”的介绍及相关信息;
2、门店清单列表、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3、360个人图书馆关于全球19大奢饰品品牌在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
4、公证书;
5、网上商城销售页面打印页;
6、图书馆出具的关于“FENDI”和“芬迪”的检索报告;
7、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原所有人出售名下商标页面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曾日莲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22年5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张爱华,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日期以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申请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皮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我局在商评字[2018]第0000150402号《关于第13390999号“芬迪FENDI”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在书包、旅行箱(包)、钱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评字[2019]第0000137974号《关于第18008222号“FENDI CASA”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FENDI”和“芬迪”系列商标在书包、旅行箱(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 由我局审理查明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FENDI及图”和“芬迪及图”系列商标使用在书包、旅行箱(包)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爱迪芬”、“AIDIFEN”组成,分贝与引证商标一、二“芬迪”,引证商标三“FENDI”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上述关联性密切的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爱华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4日对第52786622号“爱迪芬AIDIF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262749号“芬迪”商标、第18472762号“芬廸”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243号“FENDI”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请求认定申请人的第2023941号“芬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1718号“F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为第18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
3、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针对申请人品牌摹仿和抄袭,不具注册善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关于“FENDI”和“芬迪”的介绍及相关信息;
2、门店清单列表、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3、360个人图书馆关于全球19大奢饰品品牌在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
4、公证书;
5、网上商城销售页面打印页;
6、图书馆出具的关于“FENDI”和“芬迪”的检索报告;
7、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原所有人出售名下商标页面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曾日莲于2021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2022年5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张爱华,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日期以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申请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皮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我局在商评字[2018]第0000150402号《关于第13390999号“芬迪FENDI”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在书包、旅行箱(包)、钱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评字[2019]第0000137974号《关于第18008222号“FENDI CASA”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FENDI”和“芬迪”系列商标在书包、旅行箱(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 由我局审理查明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FENDI及图”和“芬迪及图”系列商标使用在书包、旅行箱(包)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爱迪芬”、“AIDIFEN”组成,分贝与引证商标一、二“芬迪”,引证商标三“FENDI”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上述关联性密切的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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