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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49492号“大自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777号
2024-12-19 00:00:00.0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自苒(上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自苒(上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449492号“大自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自苒”指定使用于第27类“垫席;墙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74815号、第15636929号“大自然”、第14206910号“大自然智慧家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垫席”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49492号“大自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自苒(上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自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自苒(上海)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449492号“大自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自苒”指定使用于第27类“垫席;墙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74815号、第15636929号“大自然”、第14206910号“大自然智慧家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垫席”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49492号“大自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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