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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39545号“木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798号
2023-08-09 00:00:00.0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强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339545号“木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带味矿泉水用原汁(非香精油);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及图”、第19703868号“大窑SINCE 1983及图”、第23409442号“大窑DAY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大窑”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39545号“木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强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7339545号“木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带味矿泉水用原汁(非香精油);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419号“大窑及图”、第19703868号“大窑SINCE 1983及图”、第23409442号“大窑DAY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大窑”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339545号“木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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