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0650194号“和戎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9200号
2024-08-21 00:00:00.0
申请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风佩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鑫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60650194号“和戎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9529号“和成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401402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申请人“和天下”、“和成天下”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申请人“和天下”产品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申请人“和天下”商标认驰记录;公安部《关于公布打假溯源机制首批重点产品目录的通知》;原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工商责改字【2018】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丁香医生公众号关于槟榔的文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并无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驰名商标状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首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3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姚风佩,即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7]第000007254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和天下”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中文“和戎天下”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和天下”,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密切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和天下”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实难谓之巧合。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和戎天下”组成,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风佩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鑫企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4日对第60650194号“和戎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29529号“和成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401402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明;申请人“和天下”、“和成天下”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申请人“和天下”产品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申请人“和天下”商标认驰记录;公安部《关于公布打假溯源机制首批重点产品目录的通知》;原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工商责改字【2018】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丁香医生公众号关于槟榔的文章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并无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驰名商标状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首购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3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姚风佩,即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商评字[2017]第000007254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和天下”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中文“和戎天下”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和天下”,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槟榔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密切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和天下”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实难谓之巧合。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和戎天下”组成,其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