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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81670号“天生明星GENIUS STA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679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69281670号“天生明星GENIUS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生明星GENIUS STAR”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90936号、第42919821号“小天才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模型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645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63451404号“天才选”商标、第60863427号“天才购”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办公室用文件层压机;纸;期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81670号“天生明星GENIUS ST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69281670号“天生明星GENIUS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生明星GENIUS STAR”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卫生纸”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90936号、第42919821号“小天才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模型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645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63451404号“天才选”商标、第60863427号“天才购”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办公室用文件层压机;纸;期刊”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281670号“天生明星GENIUS ST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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