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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41922号“海满天HAIMANT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4571号
2022-01-12 00:00:00.0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梅李镇国良服装商行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梅李镇国良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941922号“海满天HAIMANT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满天HAIMANT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食用油;肉”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2561120号“海天及图”商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802号、第3448723号、第4545556号、第21932391号、第40299559号“海天及图”、第1151408号“海天HAITIAN”、第935365号“海天HT及图”、第3448508号“HADAY及图”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黄油;冬菇;加工过的坚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41922号“海满天HAIMANT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市梅李镇国良服装商行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市梅李镇国良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941922号“海满天HAIMANT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满天HAIMANTI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食用油;肉”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2561120号“海天及图”商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802号、第3448723号、第4545556号、第21932391号、第40299559号“海天及图”、第1151408号“海天HAITIAN”、第935365号“海天HT及图”、第3448508号“HADAY及图”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黄油;冬菇;加工过的坚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41922号“海满天HAIMANTI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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