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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78301号“LONG Q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1681号
2020-10-21 00:00:00.0
异议人:龙泉市青瓷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唐(龙泉)青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龙泉市青瓷行业协会对被异议人大唐(龙泉)青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0678301号“LONG Q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 QUAN”指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装饰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7703号“龙泉青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艺术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78301号“LONG Q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唐(龙泉)青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龙泉市青瓷行业协会对被异议人大唐(龙泉)青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0678301号“LONG Q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NG QUAN”指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装饰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7703号“龙泉青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艺术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78301号“LONG Q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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