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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86723号“龙骨杰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3729号
2024-10-11 00:00:00.0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余海龙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海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286723号“龙骨杰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骨杰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轨道;屋顶石板片用金属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6378297号“杰森”、第36811677号“杰森JAS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铆钉;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86723号“龙骨杰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余海龙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海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1286723号“龙骨杰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骨杰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轨道;屋顶石板片用金属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15837号“杰森及图”、第6378297号“杰森”、第36811677号“杰森JAS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铆钉;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86723号“龙骨杰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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