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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14204号“SANEGENEB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4395号
2024-07-09 00:00:00.0
申请人:苏州圣因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4204号“SANEGENE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性词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71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基因学领域的科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外文“SANEGENEBIO”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SANE”,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外文“Sanegene”可翻译为“心智健全的基因”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化学分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14204号“SANEGENE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性词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711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基因学领域的科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外文“SANEGENEBIO”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SANE”,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外文“Sanegene”可翻译为“心智健全的基因”等含义,使用在指定的“化学分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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