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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29305号“杰斯伯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2564号
2020-10-22 00:00:00.0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新基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熊新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3529305号“杰斯伯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斯伯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登山杖”。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2585723号“杰斯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手提包;包;帆布背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7481号、第7163834号、第11748520号“JANSPOR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皮制家具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在“家具用皮装饰;登山杖”商品上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杰斯伯”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缺乏足够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29305号“杰斯伯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新基
异议人简斯波特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熊新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3529305号“杰斯伯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斯伯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家具用皮装饰;登山杖”。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且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2585723号“杰斯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手提包;包;帆布背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7481号、第7163834号、第11748520号“JANSPOR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手杖;皮制家具罩”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在“家具用皮装饰;登山杖”商品上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杰斯伯”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缺乏足够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29305号“杰斯伯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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