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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75732号“未来星站 FS STAR ST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6975号
2022-07-11 00:00:00.0
申请人:浙江欧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75732号“未来星站 FS STAR S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6663号“未来星球 Future Planet”商标、第23027358号“未来星厨”商标、第13124973号“未来E站及图e-eworld”商标、第15528398号“未来星母婴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75732号“未来星站 FS STAR S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66663号“未来星球 Future Planet”商标、第23027358号“未来星厨”商标、第13124973号“未来E站及图e-eworld”商标、第15528398号“未来星母婴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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