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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86909号“浒抖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918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86909号“浒抖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浒抖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视频制作;提供娱乐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989690号“抖抖音”、第38000458号“抖抖猜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抖抖”,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6909号“浒抖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颍美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686909号“浒抖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浒抖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娱乐服务;视频制作;提供娱乐信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989690号“抖抖音”、第38000458号“抖抖猜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抖抖”,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86909号“浒抖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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