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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76479号“KTMRIVAL”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583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科特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鸿辉
异议人科特姆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温鸿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376479号“KTMRIV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TMRIV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78216号、第11057454号“KTMRZR”,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4013045号“KTMAG”、第73340359号“KTMR2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861806号、第G659644H号“KTM”国际注册商标,在先申请的第43989762号“KTM”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短袜;自行车手用服装;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围巾;腰带”之外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KTM”,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并存使用在除“围巾;腰带”之外的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76479号“KTMRIVAL”商标在“运动衫;背心式紧身运动衣;防水服;骑自行车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鸿辉
异议人科特姆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温鸿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376479号“KTMRIV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TMRIVA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78216号、第11057454号“KTMRZR”,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4013045号“KTMAG”、第73340359号“KTMR2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861806号、第G659644H号“KTM”国际注册商标,在先申请的第43989762号“KTM”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短袜;自行车手用服装;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围巾;腰带”之外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KTM”,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并存使用在除“围巾;腰带”之外的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76479号“KTMRIVAL”商标在“运动衫;背心式紧身运动衣;防水服;骑自行车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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