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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54399号“菲乐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412号
2024-11-18 00:00:00.0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成斌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成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54399号“菲乐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乐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裤子;T恤衫;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462号“斐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7913号“斐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鞋;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4399号“菲乐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成斌
异议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成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54399号“菲乐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菲乐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裤子;T恤衫;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1462号“斐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47913号“斐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鞋;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4399号“菲乐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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