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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46651号“烤肉玩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3976号
2020-05-25 00:00:00.0
申请人:普惠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6651号“烤肉玩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7418号“烤肉之家KAWIP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9660号“玩家952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烤肉玩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烤肉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烤肉玩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玩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6651号“烤肉玩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7418号“烤肉之家KAWIP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79660号“玩家952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烤肉玩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烤肉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烤肉玩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玩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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