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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55900号“真我恋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654号
2025-03-17 00:00:00.0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荣元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荣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55900号“真我恋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我恋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面霜;香水;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7422号“J'ADORE”商标、在先注册的第72564665号“J'ADO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化妆品;香水;淡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的“J'ADORE”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中文“真我”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真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55900号“真我恋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荣元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荣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55900号“真我恋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真我恋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面霜;香水;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87422号“J'ADORE”商标、在先注册的第72564665号“J'ADO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类“化妆品;香水;淡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的“J'ADORE”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中文“真我”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真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55900号“真我恋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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