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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17864号“欧派奥莱之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300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偶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偶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717864号“欧派奥莱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派奥莱之家”指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83526号“欧派江山”、第22982983号“江山欧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欧派”,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17864号“欧派奥莱之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偶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偶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717864号“欧派奥莱之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派奥莱之家”指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83526号“欧派江山”、第22982983号“江山欧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欧派”,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17864号“欧派奥莱之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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