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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57585号“伟奇贵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2345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传奇贵酒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3日对第21657585号“伟奇贵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911号“贵 注册商标”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09号“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理应知悉。但被申请人却在2012年-2021年期间申请注册了20余件“传奇贵”、“传奇贵酒”、“贵酒传奇”、“传奇贵酒庄园”、“传奇贵酒一代名匠”、“大师精酿传奇贵酒”、“大师秘酿传奇贵酒”、“大师妙酿传奇贵酒”、“传奇贵酒知心朋友”等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
2、商标授权声明、引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其“贵”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4、“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材料;
5、“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广告合同及发票、户外广告照片;
6、申请人维权证明;
7、申请人、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距离查询;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9、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注册已满五年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相关宣传报告及使用材料;相关公证书;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18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1月14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贵州传奇贵酒酿造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21年期间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与申请人“贵”商标相仿的商标,包括第10876554号“传奇贵”商标、第1406885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17107482号“传奇贵酒庄园 CHUANQIGUIJIU MANOR”商标、第20256537号“传奇贵酒 大师精酿”商标、第21657585号“伟奇贵酒”商标、第23311615号“传奇贵酒大师秘酿”商标、第26903363号“传奇贵酒 大师妙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商标、第28570374号“传奇贵酒 CQGLS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29578399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229517号“传奇贵酒 大师工造”商标、第3722167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586098号“传奇贵酒 SINCE 1983”商标、第44696699号“传奇贵酒庄园”商标、第45098411号“传奇贵酒 优良酿造概念 GBE”商标、第45402357号“贵酒传奇”商标、第51178267号“传奇贵酒 GBE”商标、第54570859号“传奇贵酒 CQGLS”商标、第55021391号“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商标、第58220218号“传奇贵酒 一代铭匠”商标、第20700471号“传奇贵酒 GQGLM”商标、第27369882号“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6044号“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9619号“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31256480号“传奇贵酒 大国之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37659242号“传奇贵酒•知心朋友”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为2024年6月3日,已超出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019年《商标法》第十四条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作出规定,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贵”商标在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理应知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于2012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注册了20余件“传奇贵”、“传奇贵酒”、“贵酒传奇”、“传奇贵酒庄园”、“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传奇贵酒•知心朋友”等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贵”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传奇贵酒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3日对第21657585号“伟奇贵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911号“贵 注册商标”商标、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第8550009号“贵”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理应知悉。但被申请人却在2012年-2021年期间申请注册了20余件“传奇贵”、“传奇贵酒”、“贵酒传奇”、“传奇贵酒庄园”、“传奇贵酒一代名匠”、“大师精酿传奇贵酒”、“大师秘酿传奇贵酒”、“大师妙酿传奇贵酒”、“传奇贵酒知心朋友”等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
2、商标授权声明、引证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其“贵”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4、“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材料;
5、“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广告合同及发票、户外广告照片;
6、申请人维权证明;
7、申请人、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距离查询;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9、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注册已满五年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相关宣传报告及使用材料;相关公证书;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18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11月14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贵州传奇贵酒酿造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21年期间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与申请人“贵”商标相仿的商标,包括第10876554号“传奇贵”商标、第1406885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17107482号“传奇贵酒庄园 CHUANQIGUIJIU MANOR”商标、第20256537号“传奇贵酒 大师精酿”商标、第21657585号“伟奇贵酒”商标、第23311615号“传奇贵酒大师秘酿”商标、第26903363号“传奇贵酒 大师妙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商标、第28570374号“传奇贵酒 CQGLS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29578399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229517号“传奇贵酒 大师工造”商标、第3722167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586098号“传奇贵酒 SINCE 1983”商标、第44696699号“传奇贵酒庄园”商标、第45098411号“传奇贵酒 优良酿造概念 GBE”商标、第45402357号“贵酒传奇”商标、第51178267号“传奇贵酒 GBE”商标、第54570859号“传奇贵酒 CQGLS”商标、第55021391号“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商标、第58220218号“传奇贵酒 一代铭匠”商标、第20700471号“传奇贵酒 GQGLM”商标、第27369882号“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6044号“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9619号“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31256480号“传奇贵酒 大国之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37659242号“传奇贵酒•知心朋友”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为2024年6月3日,已超出五年期限。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019年《商标法》第十四条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作出规定,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贵”商标在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的“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理应知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于2012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注册了20余件“传奇贵”、“传奇贵酒”、“贵酒传奇”、“传奇贵酒庄园”、“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传奇贵酒•知心朋友”等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贵”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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