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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811404号“屈元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2357号
2024-11-07 00:00:00.0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巨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巨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811404号“屈元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屈元氏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增白霜;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426号、第8297339号“屈臣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浴液;洗发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1404号“屈元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巨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巨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811404号“屈元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屈元氏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增白霜;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4426号、第8297339号“屈臣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浴液;洗发液”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1404号“屈元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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