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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1122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6247号
2022-08-10 00:00:00.0
申请人:PMV PREMIUM MARKEN VERTRIEB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1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33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1071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转让至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经转让至申请人,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1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733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10713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转让至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经转让至申请人,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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