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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57629号“威固黑武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413号
2025-01-10 00:00:00.0
异议人:首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高站
异议人首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高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57629号“威固黑武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固黑武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288号“威固”、第14545474A号“威固 V-KOO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主要以塑料制成的非包装用薄片;主要以塑料制成的非包装用膜;非包装用塑料薄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威固”,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7629号“威固黑武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高站
异议人首诺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高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57629号“威固黑武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固黑武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288号“威固”、第14545474A号“威固 V-KOO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7类“主要以塑料制成的非包装用薄片;主要以塑料制成的非包装用膜;非包装用塑料薄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威固”,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7629号“威固黑武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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