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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47721号“宫本武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197号
2025-03-19 00:00:00.0
异议人:厦门唯吾独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延坤
异议人厦门唯吾独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延坤(原被异议人:上海钙尔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47721号“宫本武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宫本武藏”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同位素”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27492号“宫本武藏”、第72884483号“宫本武藏制药”、第73119232号“宫本武藏”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减肥茶”、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的表达形式,而非文字内容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宫本武藏”构成,其文字本身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7721号“宫本武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延坤
异议人厦门唯吾独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延坤(原被异议人:上海钙尔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47721号“宫本武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宫本武藏”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同位素”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627492号“宫本武藏”、第72884483号“宫本武藏制药”、第73119232号“宫本武藏”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减肥茶”、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创作的表达形式,而非文字内容本身。被异议商标由规范印刷字体的文字“宫本武藏”构成,其文字本身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47721号“宫本武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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