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80143444号“玲珑稻香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1340号
2025-05-15 00:00:00.0
申请人: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3444号“玲珑稻香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3424号“玲珑”商标、第53652800号“玲珑玲珑”商标、第53652802号“玲珑玲珑”商标、第60288431号“玲珑玲珑”商标、第657065号“玲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43444号“玲珑稻香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3424号“玲珑”商标、第53652800号“玲珑玲珑”商标、第53652802号“玲珑玲珑”商标、第60288431号“玲珑玲珑”商标、第657065号“玲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