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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2784号“法恩莎FAENS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4576号
2018-01-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312784 |
申请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淡雅美酒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8312784号“法恩莎FAEN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高品质卫浴、瓷砖及配套产品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陶瓷卫浴集团。申请人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易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之利益。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摹仿申请人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荣誉证书;
3.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4.申请人销售发票、纳税证明、专门店及工程照片;
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页;
6.申请人产品图片;
7.相关在先判决及不予注册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4月6日初步审定。争议商标在公告期内被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345期《商标公告》上,刊登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由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1类澡盆等商品上,经转让由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刊登于第1109期《商标公告》),经续展现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3.申请人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法恩莎FAENZA”商标于2011年11月29日在商标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70件商标,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29类、30类、33类、39类、44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第12238523号“捷豹JIE BAO”商标、第15735915号“百岁山欧米伽III”商标、第14090356号“QQ情缘”商标、第14090363号“景山百岁山”商标、第13212653号“万岁山”商标、第8225656号“井田百岁山”商标、第14090364号“景田万岁山”商标等。
5.申请人曾于2015年10月27日对争议商标向我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71537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7965414号“FAENZA”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16年6月29日,我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5874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3371537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7965414号“FAENZA”商标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情形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修改前《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修改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我委已经进行了审查,故我委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的“法恩莎FAENZA”商标在澡盆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法恩莎FAENSHA”与之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由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7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5类、29类、30类、33类、39类、44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捷豹JIE BAO”、“百岁山欧米伽III”、“QQ情缘”、“景山百岁山”、“景田万岁山”“井田百岁山”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且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基本相同,难谓巧合,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淡雅美酒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0日对第8312784号“法恩莎FAEN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高品质卫浴、瓷砖及配套产品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陶瓷卫浴集团。申请人第3371538号“法恩莎FAEN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易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之利益。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摹仿申请人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荣誉证书;
3.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4.申请人销售发票、纳税证明、专门店及工程照片;
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宣传页;
6.申请人产品图片;
7.相关在先判决及不予注册决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4月6日初步审定。争议商标在公告期内被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345期《商标公告》上,刊登时间为2013年1月27日。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由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5月14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1类澡盆等商品上,经转让由申请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刊登于第1109期《商标公告》),经续展现该商标处于专用期内。
3.申请人在第11类“澡盆、抽水马桶、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法恩莎FAENZA”商标于2011年11月29日在商标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70件商标,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29类、30类、33类、39类、44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第12238523号“捷豹JIE BAO”商标、第15735915号“百岁山欧米伽III”商标、第14090356号“QQ情缘”商标、第14090363号“景山百岁山”商标、第13212653号“万岁山”商标、第8225656号“井田百岁山”商标、第14090364号“景田万岁山”商标等。
5.申请人曾于2015年10月27日对争议商标向我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71537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7965414号“FAENZA”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16年6月29日,我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5874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第3371537号“法恩莎FAENZA”商标、第7965414号“FAENZA”商标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情形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裁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修改前《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修改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我委已经进行了审查,故我委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的“法恩莎FAENZA”商标在澡盆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法恩莎FAENSHA”与之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由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7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5类、29类、30类、33类、39类、44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捷豹JIE BAO”、“百岁山欧米伽III”、“QQ情缘”、“景山百岁山”、“景田万岁山”“井田百岁山”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且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基本相同,难谓巧合,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委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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