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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458462号“CDBMRL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4904号
2025-06-16 00:00:00.0
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群芳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0日对第69458462号“CDBMRL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333582号“LEE”商标、第1387276号“LEE”商标、第138419号“LEE”商标、第4241209号“LEE”商标、第4563343号“LEE”商标、第8522748号“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均是恶意的商标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人知名的“LEE”商标来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LEE”系列商标档案;
2、相关判决书;
3、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4、相关协议、店铺列表、店铺照片;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7、申请人在天猫、京东开设的LEE官方旗舰店页面截图;
8、申请人开设的天猫、京东、得物、抖音、唯品会LEE品牌旗舰店授权书及运营主体信息;
9、消费者订单;
10、产品照片、目录册;
11、相关报道、广告宣传资料;
12、国家图书馆报告;
13、申请人官网、官方微博信息、域名备案信息;
14、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
15、申请人LEE品牌的网页查询和公证书;
16、广告协议及发票、活动视频;
17、涉嫌侵权网店的网页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萧县茅钰服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内衣;袜;皮带(服饰用);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婚纱;围巾;帽;服装”商品上,2024年3月13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英文“LEE”,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给予了保护,故本案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制的范畴,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群芳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0日对第69458462号“CDBMRL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333582号“LEE”商标、第1387276号“LEE”商标、第138419号“LEE”商标、第4241209号“LEE”商标、第4563343号“LEE”商标、第8522748号“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摹仿、复制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均是恶意的商标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人知名的“LEE”商标来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LEE”系列商标档案;
2、相关判决书;
3、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4、相关协议、店铺列表、店铺照片;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7、申请人在天猫、京东开设的LEE官方旗舰店页面截图;
8、申请人开设的天猫、京东、得物、抖音、唯品会LEE品牌旗舰店授权书及运营主体信息;
9、消费者订单;
10、产品照片、目录册;
11、相关报道、广告宣传资料;
12、国家图书馆报告;
13、申请人官网、官方微博信息、域名备案信息;
14、申请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
15、申请人LEE品牌的网页查询和公证书;
16、广告协议及发票、活动视频;
17、涉嫌侵权网店的网页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萧县茅钰服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内衣;袜;皮带(服饰用);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婚纱;围巾;帽;服装”商品上,2024年3月13日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英文“LEE”,其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基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给予了保护,故本案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制的范畴,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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