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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48378号“力量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153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武汉壳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壳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8378号“力量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量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55205号“巨量宝”、第32370405A号“巨量”、第32420545号“巨量引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8378号“力量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武汉壳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壳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8378号“力量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量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55205号“巨量宝”、第32370405A号“巨量”、第32420545号“巨量引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8378号“力量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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