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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22526号“佳洁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276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袁金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袁金存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522526号“佳洁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洁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芝麻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0171号、第1033756号“佳洁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牙清洗用器具;牙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佳洁士”商标本身并非中文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佳洁士”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2526号“佳洁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袁金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袁金存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522526号“佳洁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洁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芝麻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0171号、第1033756号“佳洁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刷;牙清洗用器具;牙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佳洁士”商标本身并非中文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佳洁士”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2526号“佳洁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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