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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92501号“默默博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7799号
2023-12-25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默默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两片瑶健康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默默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两片瑶健康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092501号“默默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默默博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9513号、第62187204号“默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洁肤乳液;研磨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默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92501号“默默博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两片瑶健康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默默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两片瑶健康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第68092501号“默默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默默博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69513号、第62187204号“默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洁肤乳液;研磨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默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92501号“默默博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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