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7324360号“三顿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67336号
2023-06-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732436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福来兄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第47324360号“三顿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拥有的“三福”、“SANFU”、“三福百货”、“三福时尚”等品牌,以商品的款式新、变化快、品种多、质优和价格适中为特色,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168320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37018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43953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858219号“三福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081432号“三福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709615号“三福服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720707号“三福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636345号“三福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其注册及使用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并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门店图片、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根据自身发展所需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会使相关公众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功能或特点造成错误认知以导致误认情形,争议商标的使用也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公司发展需要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并不符合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公众混淆,淡化申请人“三幅”在公众中的唯一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存在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也未尽到注意和避让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0年11月13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3月28日的第1785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三顿福”,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幅”作为其字号已在广告等所属服务领域内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申请人理由,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州金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福来兄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对第47324360号“三顿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旗下拥有的“三福”、“SANFU”、“三福百货”、“三福时尚”等品牌,以商品的款式新、变化快、品种多、质优和价格适中为特色,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168320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37018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43953号“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858219号“三福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081432号“三福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709615号“三福服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720707号“三福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636345号“三福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其注册及使用很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并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门店图片、百度搜索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根据自身发展所需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会使相关公众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功能或特点造成错误认知以导致误认情形,争议商标的使用也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影响。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公司发展需要对争议商标进行注册,并不符合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引起公众混淆,淡化申请人“三幅”在公众中的唯一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使用证据,存在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也未尽到注意和避让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0年11月13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3月28日的第1785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三顿福”,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幅”作为其字号已在广告等所属服务领域内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尚不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支持申请人理由,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