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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30904号“VEAHI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724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红胜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红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930904号“VEAH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AHII”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1921号、第47935844号“VATTI”、第11173633号“华帝 VATT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的“华帝 VANTAG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930904号“VEAHI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红胜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红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930904号“VEAH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AHII”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1921号、第47935844号“VATTI”、第11173633号“华帝 VATT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的“华帝 VANTAG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930904号“VEAHI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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