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043459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39633号
2022-10-29 00:00:00.0
申请人:香港中国金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深国际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380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使用的第28300276号“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第34043459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
2、销售资料;
3、产品检测报告;
4、宣传资料;
5、相关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ZGJLZB”、“ZGJL”、“金楼”、“金楼世家”等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叶亚武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0日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制珠宝首饰;项链;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被异议商标于2019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2、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现为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原异议人系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许可期限: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与引证商标“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原异议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深国际黄金珠宝(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380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使用的第28300276号“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第34043459号“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1、引证商标信息及许可备案通知书;
2、销售资料;
3、产品检测报告;
4、宣传资料;
5、相关企业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有“ZGJLZB”、“ZGJL”、“金楼”、“金楼世家”等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叶亚武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0日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胸针(首饰);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贵重金属制珠宝首饰;项链;手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被异议商标于2019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2、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现为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原异议人系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许可期限: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国际金楼珠宝 GJJLZB”与引证商标“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故关于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原异议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