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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83921号“用心爱好太太Hao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1807号
2024-01-05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9日对第14783921号“用心爱好太太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连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继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对作为驰名商标补充和延续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同样给予驰名商标的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混淆性近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第7338408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读音相同,字母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在申请人的“好太太”和“HOTATA”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间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允许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资料;申请人“好太太”系列商标注册资料;调查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争议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且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无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Haotaitai”、“好太太”为被申请人最早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经过20余年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在家电业界和广大消费者群体中具备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荣誉证书;参展照片、视频;门店照片;电商销售截图;被申请人慈善捐款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申请人补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本案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与之前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时间点不同,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争议商标虽已注册满五年,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与其关联公司长期恶意贴靠申请人商标、字号知名度,抄袭抢注申请人“好太太”商标等恶意注册使用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Haotaitai”、“好太太”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成为驰名商标。且其“Haotaitai”、“好太太”的注册和使用本身具有不正当性。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刑事判决书;在先案例;商标转让信息;原被申请人与商标受让人企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经审查在“电炊具;淋浴热水器;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6月7日。2018年10月2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体理由为: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第12471804号“Hotata”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40501号《关于第14783921号“用心爱好太太Hao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在我局依据(2022)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36749号重审第3321号《关于第9501078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认定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5月23日前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主张的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虽已在商评字[2018]第0000240501号案件中提出,但申请人在本案提交了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将在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认定上产生区别于商评字[2018]第0000240501号案件裁定认定的新事实,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超出五年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需要满足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和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两个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自1999年起销售“好太太及图”系列晾衣架,审计报告、销售代理合同可以证明其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广、销量大,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证明申请人以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明星代言等方式对“好太太”系列晾衣架进行广告宣传,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好太太”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此外,亦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行政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虽然被申请人主张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但第3563073号商标的核准注册并非是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争议商标与第3563073号商标并不相同。且由在先判决可知,原被申请人曾使用“广东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而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损害申请人商标权益而被责令更名,以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有生效判决认定原被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侵害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商标权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应知晓,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争议商标为拼音“Haotaitai”及汉字“好太太”组合而成,汉字“好太太”为显著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的家居用品,具有一定关联。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9日对第14783921号“用心爱好太太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连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继续认定引证商标一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对作为驰名商标补充和延续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同样给予驰名商标的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混淆性近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第7338408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读音相同,字母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在申请人的“好太太”和“HOTATA”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间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允许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及其关联方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资料;申请人“好太太”系列商标注册资料;调查报告;广告宣传材料;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媒体报道;获奖情况;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争议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且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无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Haotaitai”、“好太太”为被申请人最早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经过20余年的使用及宣传推广,已在家电业界和广大消费者群体中具备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荣誉证书;参展照片、视频;门店照片;电商销售截图;被申请人慈善捐款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申请人补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本案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与之前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时间点不同,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争议商标虽已注册满五年,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与其关联公司长期恶意贴靠申请人商标、字号知名度,抄袭抢注申请人“好太太”商标等恶意注册使用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Haotaitai”、“好太太”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成为驰名商标。且其“Haotaitai”、“好太太”的注册和使用本身具有不正当性。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刑事判决书;在先案例;商标转让信息;原被申请人与商标受让人企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经审查在“电炊具;淋浴热水器;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6月7日。2018年10月2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体理由为: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094769号“好太太”商标、第12471804号“Hotata”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40501号《关于第14783921号“用心爱好太太Hao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在我局依据(2022)最高法行再3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36749号重审第3321号《关于第9501078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认定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5月23日前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间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主张的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在本案请求依据2013《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虽已在商评字[2018]第0000240501号案件中提出,但申请人在本案提交了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将在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认定上产生区别于商评字[2018]第0000240501号案件裁定认定的新事实,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有关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超出五年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需要满足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和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两个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自1999年起销售“好太太及图”系列晾衣架,审计报告、销售代理合同可以证明其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广、销量大,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及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可以证明申请人以电视广告、户外广告、明星代言等方式对“好太太”系列晾衣架进行广告宣传,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其“好太太”品牌进行宣传推广。此外,亦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行政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虽然被申请人主张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但第3563073号商标的核准注册并非是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争议商标与第3563073号商标并不相同。且由在先判决可知,原被申请人曾使用“广东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而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损害申请人商标权益而被责令更名,以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有生效判决认定原被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侵害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商标权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应知晓,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争议商标为拼音“Haotaitai”及汉字“好太太”组合而成,汉字“好太太”为显著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的家居用品,具有一定关联。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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