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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29351号“五六熊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347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鲁投文化旅游发展(成都)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鲁投文化旅游发展(成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129351号“五六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六熊猫”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162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熊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29351号“五六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鲁投文化旅游发展(成都)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鲁投文化旅游发展(成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8129351号“五六熊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六熊猫”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162号“熊猫及图”、第11267127号“熊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熊猫”,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29351号“五六熊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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