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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12392号“成裕困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7404号
2020-08-24 00:00:00.0
异议人:太和县德兴贸易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合芳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和县德兴贸易经营部对被异议人王合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12392号“成裕困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成裕困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米酒;清酒(日本米酒);青稞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44531号“成裕”、第18587213号“成裕CHENG YU”、第12033397号“成裕烧坊”、第17742796号“成裕酒庄”、第20238899号“成裕乡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葡萄酒;烧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含酒精液体;白兰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成裕”,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2392号“成裕困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合芳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和县德兴贸易经营部对被异议人王合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912392号“成裕困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成裕困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米酒;清酒(日本米酒);青稞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44531号“成裕”、第18587213号“成裕CHENG YU”、第12033397号“成裕烧坊”、第17742796号“成裕酒庄”、第20238899号“成裕乡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葡萄酒;烧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含酒精液体;白兰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成裕”,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2392号“成裕困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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