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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9615号“DICAR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0599号
2019-07-04 00:00:00.0
申请人:刘厚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29615号“DICA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大量宣传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55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1833号“023D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29615号“DICA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大量宣传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55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91833号“023D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得以共存,故申请商标亦可初步审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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