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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28519号“湘域辣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9883号
2024-02-05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干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干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228519号“湘域辣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域辣里”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饭店;备办宴席;备办宴席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86281号、第12613312号、第33931599号、第9031960号“湘阁里辣”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饭店;备办宴席;备办宴席服务”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28519号“湘域辣里”商标在“茶馆;餐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备办宴席;备办宴席服务;饭店;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干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湘阁里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干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228519号“湘域辣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域辣里”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饭店;备办宴席;备办宴席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86281号、第12613312号、第33931599号、第9031960号“湘阁里辣”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饭店;备办宴席;备办宴席服务”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28519号“湘域辣里”商标在“茶馆;餐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备办宴席;备办宴席服务;饭店;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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