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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43108号“贵清缘 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0002号
2025-04-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34310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武阳贵清源(甘肃)文旅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玲玲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6日对第59343108号“贵清缘 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申请人列举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玲玲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6日对第59343108号“贵清缘 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了大量无关联商标,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申请人列举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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