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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64080号“大公度百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407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甘美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甘美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64080号“大公度百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公度百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气泡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8332号“百岁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64080号“大公度百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甘美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甘美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64080号“大公度百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公度百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气泡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8332号“百岁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64080号“大公度百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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