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3354390号“千岁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6682号
2024-12-18 00:00:00.0
申请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福伦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对第63354390号“千岁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4472号“千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77481号“千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与使用,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3、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意图,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续存将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4、认驰文件、协会推荐函、法院认驰判决、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等;
5、景田公司2007-2022年广告审计报告;
6、部分报刊杂志;
7、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
8、景田公司赞助的项目及名人到访参观照片;
9、景田公司驰援灾区照片及捐赠证明;
10-13、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部分财务审计证明、纳税统计数据、出口统计数据;
14、公司荣誉情况;
15、民事判决;
16-17、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产品检验检疫文件、质量认证文件;
18、申请人国内外注册情况;
19-21、申请人维权情况、在先类似案例裁定;
22、百岁山官网龟型结构厂房图片及有关报道;
23、被申请人商标检索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啤酒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3年5月19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千岁龟”与引证商标一、二“百岁山”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千岁龟”与引证商标三、四“千岁山”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矿泉水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福伦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8日对第63354390号“千岁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4472号“千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77481号“千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宣传与使用,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3、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意图,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续存将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4、认驰文件、协会推荐函、法院认驰判决、驰名商标保护记录等;
5、景田公司2007-2022年广告审计报告;
6、部分报刊杂志;
7、广告证明、协议及相关发票;
8、景田公司赞助的项目及名人到访参观照片;
9、景田公司驰援灾区照片及捐赠证明;
10-13、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部分财务审计证明、纳税统计数据、出口统计数据;
14、公司荣誉情况;
15、民事判决;
16-17、产品及生产车间、水厂照片、产品检验检疫文件、质量认证文件;
18、申请人国内外注册情况;
19-21、申请人维权情况、在先类似案例裁定;
22、百岁山官网龟型结构厂房图片及有关报道;
23、被申请人商标检索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啤酒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3年5月19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矿泉水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千岁龟”与引证商标一、二“百岁山”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千岁龟”与引证商标三、四“千岁山”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饮料;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矿泉水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